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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纪与法

作者: 时间:2025年09月06日 11:49 点击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但是,在经费使用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科研腐败现象,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行为时有发生。希望广大科研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提升规矩意识、红线意识,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一、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各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二、科研经费使用中不得触碰的红线

1.不得虚构经济业务,通过仪器购置、测试化验、会议、餐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2.不得在科研经费采购中收取供应商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好处,进行不正当交易。

3.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故意拆分发票审批或报销,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

4.不得通过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5.不得通过挪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

6.不得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7.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8.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9.不得同一课题重复申报,套取科研经费。

10.严禁未按相关规定退回科研项目经费。

11.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2.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1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1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15.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科研任务,变相转拨经费。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科研处

202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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