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与规上工业企业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字[2023]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与规上工业企业共建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共建研发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共建研发中心在支持学科建设、汇聚人才队伍、推动创新驱动、促进校企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等方面作用,根据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高校参与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实施方案》(教科技〔2022〕77号)《关于推动高校与规上工业企业共建研发中心的通知》(教办科技〔2022〕119号)《关于推动高校与规上工业企业共建研发中心(平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科技[2023]2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二条 设立共建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院与企业有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
2.学校与企业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3年以上,一般不超过5年)、建设规划、成果归属约定、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
3.企业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企业投入共建研发中心的经费总量占中心研发资金总量比例不少于60%;
4.依托学院须具备相应技术实力,能为共建研发中心提供项目技术支撑、项目带头人、项目团队等;
5.共建研发中心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学校人员不少于20%,参与研发中心工作的在校学生不少于75人;
6.共建研发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骨干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空间和办公设施。
第三章 共建内容
第三条 共建研发中心在校企交流、双向培训、技术攻关、成果产出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
第四条 校企交流:学校每年至少派出1-2名科研骨干(优秀中青年教师)到企业任职,任职人员2年内每月到企业工作不少于7天或每年累计工作不少于3个月;企业每年派出不少于3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研发人员实质性参与学校教师承担的各类课题。
第五条 双向培训:以研究生和在校大学生的毕业设计为抓手,推进“双导师制”,构建协同育人的机制,企业人员参与指导的高校毕业论文不少于10篇/年;学校定期为共建研发中心提供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0人,企业为学校在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技能培训(或讲座)不少于300人,每人在企业参加实习或实践时间合计不少于15天。
第六条 技术攻关:基于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每年向学校委托课题不少于5项,形成“企业出题、高校答题”校企深度参与共同研发的工作机制;结合学校与企业的各自优势,共同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积极向行业内企业开展技术转让。
第七条 成果产出:校企联合申报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每年共同申报或转让的创新性的标志性成果(新技术、新产品、专利、软件等级证书等)不少于5件,经济效益不低于300万元/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占比不少于2%。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共建研发中心参照学校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共建研发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共建研发中心的经费支配。
第十条 共建研发中心主任由学校和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共建研发中心主任由学校科技骨干担任。研发中心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规划科研发展,确定科研选题等工作。
第十一条 研发中心项目立项、审批、经费等管理纳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体系,参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共建研发中心的学院必须填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与规上工业企业共建研发中心登记表》(附件2),报学校科技处审批、登记备案,签署协议后,由学校科技处发文公示。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应重新向科技处申报、备案,并重新签署协议。对合作期间无实质成效或无继续合作意向的中心不再续签。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
1.每年12月31日前,共建研发中心负责人须向所在学院(系)提交本年度该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并由学院(系)向科技处提交本单位共建研发中心运行情况汇总表。
2.共建研发中心实行绩效评价,合作满1年后开展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3.在共建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共建研发中心进行除名和撤销,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共建研发中心,必要时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行为的;
(2)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且不整改的;
(3)未按时提交年度建设情况报告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校与规上工业企业共建研发中心(平台)建设指引
附件2: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与规上工业企业共建研发中心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