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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作者: 时间:2010年12月16日 13:14 点击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把国家目标放在重要位置,把握科学前沿,以促进我国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与繁荣。

第二条科学基金面向全国,以中央所属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学校为主,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申请单位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提出申请:

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五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2月15日开始,3月31日截止。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十条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含在职)研究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为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及核对填写内容与软盘录制内容的一致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十五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将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及按规定录制的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软盘报送综合计划局;并同时报送本单位应结题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各类项目时,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项交纳评审费,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汇寄科学基金委员会。未交纳评审费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者及所在单位了解申请事宜、购买申请表格和有关资料、复制申请书简表录入程序,可迳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或就近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联系。


第四章 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八条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

1.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2.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需推荐)。

3.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创新研究工作的能力。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第二十条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要求继续资助,可申报其它类型项目。


第五章 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科学研究基础薄弱地区研究工作的支持,促进全民族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二条地区科学基金接受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云南、贵州、江西等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属单位(以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主)科研人员的申请。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在上述限定地区内的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及其他地区在上述限定地区兼职的科研人员均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合作者参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国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通过国内接收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获准后,待申请者回国工作,即予资助。保留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外藉客座科研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在内地进行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兼聘期内)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科学基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其当年及次年申请资格。对情节恶劣者,将通报批评,直至永远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8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其科学部负责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审批有关重要事项;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负责根据各类有关办法的规定对计划、财务、成果、信息等进行综合管理。

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以保证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受资助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并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备案。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并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如无修改意见,按原研究方案执行、检查),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一式一份)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由对口学科负责人提出,经科学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计划局办理撤销手续。

科学部如对原研究方案的修改说明有不同意见,应于一个半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五条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项目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的,按第十六条办理。

第六条受资助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送对口科学部审批,送计划局复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的条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对口科学部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报所在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专报对口科学部办理中止手续;

4、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退出。如因调离原所在单位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七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和对口学科主任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送计划局复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受资助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次年受理面上项目申请期同时报送计划局一份。《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科学基金委员会评价受资助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各科学部于3月15日前将缓拨经费项目清单统一送计划局办理有关手续。项目负责人于3月底前按规定纠正、补报的,下半年补拨经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项目撤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受资助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简称《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科学基金委员会定期审计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三条中止、撤销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停止拨款。对口科学部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退还的已拨经费余额连同该项目的待拨经费计入科学部次年面上项目经费指标。

第十四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报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所在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据此汇总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汇总表》,报送计划局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结题与评议

第十五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等(一式两份)和项目代表性论著(一式一份),并由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全部结题项目的结题简表,按统一规定录入软盘,连同《总结报告》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汇总表》,于次年受理面上项目申请期同时统一报送计划局。对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应同时报送匹配经费部门。

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总结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以年计,限两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对口学科核准后生效。

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七条中止计划实施、撤销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第十五条规定的结题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各对口学科对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提出验收意见,作为评审新项目的依据之一。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由对口 学科负责人提出建议,经科学部审批后送计划局备案。

对涉及上述情况及申请者有项目中止、撤销等记录的申请项目,在送学科评审组审议时,必须附上其《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数赞成方予通过。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科学部可建议学科评审组优先资助。

第十九条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价和登记等的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对口学科,对口学科将其作为《总结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面上项目的归档工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和引用总体情况进行检索,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受资助单位的报送、报批事项,受资助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挂号邮件报送。对报批事项,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办理委内有关手续并予以批复,批复后生效。期限以邮戳为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及项目实施重要变动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0月1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特别是:

1.学科布局中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的研究领域;

3.能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来源于:

1.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3.科研人员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已具优势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五条重点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和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期限为四年左右。

第六条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

第七条重点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按照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确定“九五”期间重点项目总体计划。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组织学科交叉研究重点项目,并对其中跨科学部学科交叉重点项目给予经费匹配。

第九条科学基金委员会随时接受科研人员提出的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科学部在充分研究优先资助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拟纳入重点项目支持的面上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次年度拟立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

第十条学科评审组对科学部提出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进行讨论审议,差额投票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次年度受理申请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并拟定相应的申请指南初稿。

第十一条科学部将学科评审组确定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向社会发布。申请指南包括领域名称、有关内容与要求、拟资助金额及受理学科等。

第十二条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当年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点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点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科学部将申请书初筛后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意见》,对一个项目的全部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综合意见》,每份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

第十四条科学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全部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同行评议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项评审论证。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应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每个重点项目的评审都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一般不宜将几份申请组织成一个项目。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科学部将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将当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通知》。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三份)报主管科学部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科学部将该研究计划一份转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凡联合资助的项目,科学部应在计划实施前,就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商综合计划局后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条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的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部审批,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项目中止,结余经费纳回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科学部应选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研究计划和资助经费进行调整。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重点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于项目批准年末拨出资助金额的40%;以后3次按资助金额的30%、20%、10%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拨出。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的研究计划。原则上项目总经费的10%可用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点项目结题后3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科学部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重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以及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成效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应于验收前1个月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录有结题简表的计算机软盘报送有关科学部。科学部会同综合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重点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工作可采用通信评议形式,也可召开验收会议或结合学术活动进行。科学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验收评议书》。

第二十九条科学部将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并送综合计划局办理结题手续。重点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重点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条重大项目要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重大项目主要资助:

1.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3.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重要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

第三条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2.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重大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

第五条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配合,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作用。

第六条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在立项、评审、验收各工作环节严格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根据国家基础性研究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以及科学家和有关部委的重大项目建议,在深入研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科学基金委员会支持跨科学部组织重大项目,鼓励开展跨科学部的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

第九条本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差额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条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应由两个以上的科学部联合提出,经委务扩大会议(邀请委外科学家和管理专家参加)差额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批准立项。成立由主管科学部与相关科学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委务会议逐项审议有关科学部按立项领域填写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意见》和申请指南。

第十二条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支持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

第十三条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申请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大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在研人员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大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十四条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科学界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申请,申请者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联合研究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及其填写要求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只需封面左上角标注“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名称。同时,也受理申请者针对指南范围内某一研究方向单独提出的课题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立项领域组织同行评议。重大项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建议支持的项目(包括课题构成、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1.科学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同行评议意见,就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等进一步研讨、协调。

2.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

3.属联合资助的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资助的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科学部商综合计划局后签署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4.科学部汇总同行评议情况,提出有关资助初步意见和项目评审专家组名单(7?1位),送综合计划局复核,经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后组织论证。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论证会,主要就项目目标与研究方案、课题研究重点与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方面(如已有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亦应加以说明),进行答辩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任务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连同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报送项目主管科学部审查,综合计划局复核。

第十九条科学基金委员会分管委主任审查评审意见及项目任务书,批准项目实施。科学基金委员会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任务书及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做为执行、检查研究计划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应向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报告。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个重大项目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一般5?人组成,可聘请项目组以外的专家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计划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发挥学术上的指导作用;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检查交流评议会,听取并评议各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研究下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应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或学科评审组专家参加。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后均应向主管科学部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报告》及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二份,填报要求同面上项目)。

第二十三条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可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需要和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对研究计划、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增加新的课题和研究单位或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经科学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拨款,经费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重大项目批准经费含研究经费、机动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一般按8∶1∶1比例预算。研究经费用于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按课题做分配计划,分年度核定。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对优秀课题的增拨,部分用于项目的学术交流、检查、验收等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课题负责人的变更,执行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应规定。项目主持人若需变更,其代理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协商确定,报主管科学部批准;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主管科学部审查,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综合计划局备案,并通告有关单位。

重大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重大项目。

第二十八条课题中止,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主管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批准,送综合计划局备案,所余经费额度纳入该项目机动经费。项目中止,由主管科学部提出,委务会议审批,所余经费纳回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6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部委或单位协商,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国际合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作用、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

第三十二条验收前项目组提供以下文件:

1.各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

2.项目主持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论著目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代表性论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简介》,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请的验收专家组名单,商综合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聘请5?位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验收意见》。主管科学部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分管委主任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重大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书发出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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